2005年11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偷自己的东西也涉嫌犯罪
安吉县检察院批捕我省首起自盗案件
张萨德

  本报讯  众所周知,偷别人的东西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就会构成盗窃罪,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偷自己的东西也会涉嫌犯罪,安吉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11月23日,经安吉县检察院批准,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徐洪卫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徐洪卫系江苏省溧阳县人。今年4月8日,他驾驶自己的“松花江”牌微型小客车载客非法营运到安吉,被安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查获,并按规定对小客车进行暂扣处理。4月13日晚上,徐洪卫撬开运管所的防盗门、卷帘门,将自己的小客车偷了出来。次日早晨,安吉县运管所发现暂扣的这辆小客车不见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半年多侦查,终于在11月11日将徐洪卫抓获。
  据悉,象徐洪卫这样自己的东西被执法机关暂扣后,采用非法手段取出来的事情以前也发生过,但都以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条文作出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理。因此,此案也成为我省首起自盗被批捕的案件。